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资市场良性发展,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资经营主体,是千山区内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热作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兽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
第四条 农资经营主体评价体系由社会评价、行业评价、政府评价三部分组成。评价指标包括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其他信用指标。
第五条 对农资经营主体的评价,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不搞评比,不搞评估,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农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由民营企业协会负责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包括企业自身提供、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农发、银行、供销社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评价。
第七条 民营企业协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农资经营主体进行走访核实,不定期地对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核实、输入,确保农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并要经常性地对农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农资经营主体评价结果每年公示一次。
第八条 信用评价体系由“千山红盾信息网”网站技术平台支持,网址:www.qshd.gov.cn。
第九条 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是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是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
第十条 农资经营主体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分类监管。
(一)守信企业(A级)。
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给予跟踪服务、延时服务;
4、公示良好信用记录。
(二)警示企业(B级)。
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示违法记录。
(三)失信企业(C级)。
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示违法记录。
(四)严重失信企业(D级)。
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示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农资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制度,评价结果在 “千山区政府网站”、“千山红盾信息网”实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千山区民营企业协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